2018-03-13 阅读次数: 4975
关于2018年度参保单位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局各处(室)、中心:
为做好 2018年参保单位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在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和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等参数未下达前,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2018年参保单位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及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8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一)申报时间:2018年3月31日前。
(二)申报内容:2018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保留到元)。
(三)申报要求:
1.参保单位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经社保机构业务人员审核后进行保存,暂不核定,待省平工资公布后,再进行缴费基数核定。
2.参保单位在申报本单位2018年度的缴费基数时,必须以社保经办机构导出的《单位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的实际缴费人数为准,不得擅自增减。
(四)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2017年参保单位申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附件2);
2.《单位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纸质和电子版);
3.参保单位2017年《应付工资科目》;
4.《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告知书》(附件3)。
各社保机构业务人员须结合以上材料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
(五)同时参加养老、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二险”)的参保单位,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同时申报;养老保险在省级参保,工伤保险在昆明地区参保的单位只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二、2018年收、支业务安排。
(一)2018年征收业务安排。
1.2018年省平工资公布前,每月照常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人员增加业务暂停办理。
2.各社保机构按系统中的结算数据向省、市地税部门报送应征数据;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滇中新区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对账工作的通知》(昆财社基〔2017〕46号)精神,2018年2月的应征数据报地税部门的时间为 1月25日上午9:00前;2018年3月的应征数据报地税部门的时间为 2月23日上午9:00前。
3.2017年省平工资公布后,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参保单位申报的《单位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导入系统核定缴费基数,并补办省平工资公布前暂停办理的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加业务,完成“二险”结算工作。
(二)2018年转移、支付业务安排。
1.2017年省平工资公布前办理以下业务:
(1)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登记手续人员的养老金审核及支付业务。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封存手续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3)201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封存手续人员的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4)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申报及死亡人员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5)工伤保险的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6)2017年6月30日前发生生育的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2.2017年省平工资公布后恢复正常转移、支付业务工作。
三、2018年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
(一)根据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的规定,在未公布2017年度省平工资之前,对2018年办理退休登记手续的人员,其待遇暂不计算,由各社保机构对此类人员按800元/人/月的标准预发基本养老金(属欠费企业的,在未补缴其养老保险欠费之前由企业负责)。请各机构对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2017年省平工资公布后,各社保机构完成2018年养老保险核定和结算工作后,核发2018年新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时对已预发金额进行多退少补结算。
四、有关问题 。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及有关问题。
1.在2017年度省平工资未公布之前,个体参保人员申报核定业务(包括“两参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核定业务)暂停办理。
2.对已办理了退休登记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养老待遇可参照第三条的预发方式处理。
(二)关于补缴欠费及注销结算问题。
1.在2017年度省平工资未公布之前,办理困难企业“零星补缴”欠费的,只能补缴2017年12月及以前封存人员的欠费,涉及2018年封存人员欠费的 “零星补缴”暂不办理,待省平工资公布后,按核定后的缴费基数计算应缴欠费进行补缴。
2.参保单位在2017年度省平工资未公布之前发生关闭、终止等情况的,暂不办理“二险”结算手续。待省平工资公布并足额缴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办理注销结算手续。如不涉及2018年社会保险应缴费用的,可以办理注销结算工作。
(三)关于2018年新参保人员问题。
1.为保障2018年新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在2017年度省平工资公布后,各机构可在缴费基数核定时,对核定前单位新增人员进行养老保险费的补交。办理补收时须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作为依据。
2.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规范工伤生育保险动态参保管理的通知》(局办〔2016〕45号)(附件1),对于在省平工资公布前新增的人员,由单位填报《工伤生育保险人员预登记申报表》,并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预登记业务,凡进行了参保预登记的人员在缴费基数核定时,以预登记时间作为参保时间,补缴工伤保险费。
(四)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云人社办〔2016〕122号),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全面实施“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取消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验证和换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单位按原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管理。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企业在变更、注销前应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各社保机构严格按以上通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社保局综合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莫仆 联系电话:63968599。
昆明市社会保险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