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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4 阅读次数: 12432
步骤:参保——生育备案——待遇申领
一、享受条件:
社保局关于生育保险的通知规定: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至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需要保证参保时间。
二、生育备案
(一)本地生育备案
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当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填写《生育备案表》,直接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进行生育备案。(见附件)
更换医院:如因医院原因需更换定点医院,由该医院医保办出具转院证明,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更换手续;如个人原因更换,需参保人员本人申请,经本单位盖章,到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更换手续。
(二)异地生育备案:
参保职工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确需异地生育的,填写《生育备案表》时一并提供“异地生育”单位证明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进行生育备案。
(三)急诊备案
参保职工异地发生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1周内电话报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电话号码:0551-63536357,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休息)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三、生育待遇申领
(一)报销:
核准后即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
异地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报销标准如下:
注:
1、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分娩期间所必须的且在“三个目录”内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2、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
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3、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下的据实结算,即参保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之内的,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生育津贴领取
1、生育津贴标准:
(1)月生育津贴标准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2)领取月数:
正常是领取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况的补发: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2、领取办法、时限
(1)本地生育:
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2)异地生育:
生育后4个月内申报,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
(3)异地急诊待遇申领
参保职工异地的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个人垫付,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
急诊流产:流产后1个月内,社保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急诊生育:生育后4个月内,社保卡、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原件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凭《津贴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其中生育津贴为逐月发放。
(4)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护理假补贴:参保男职工其妻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领取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其妻为城镇户口不享受护理假补贴)
合肥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为最高限额1000元,凭生育医疗发票申领。已在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助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结算单申领;低于1000元的按发票予以补差,超过1000元的不予报销。
生育后4个月内申报,携带:社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妻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费用结算发票填写《合肥市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供表备注所需携带的材料由用人单位按每季度末的最后10天正常工作日,如3月(3月20日~3月31日)、6月、9月、12月集中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厦3楼)。
(5)流产津贴的申领
流产后一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社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流产津贴的申领。
(6)子宫外孕津贴的申领
参保女职工可在子宫外孕医疗终结的1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社保卡、出院小结、住院结算单、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子宫外孕津贴的申领。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参保职工在产假期(生育后3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社保卡、《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时送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即增发一个月生育津贴。
咨询电话:12333 0551-63536357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
附件:
合肥市职工生育备案表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合肥市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