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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消息

2018-07-20 阅读次数: 1701

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扬州市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调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890元,最高不超过19200元。
  
  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不低于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890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扬州市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调整。
  
  具体将依照什么标准调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890元,最高不超过19200元。
  
  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同一单位须执行一个缴存比例。2018年5月1号后新开户的企业单位,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可将缴存比例下限调整至5%。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须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分别精确到元。
  
  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相同。
  
  何时开始调整?
  
  下月起按新基数缴存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后,何时实施?据该负责人介绍说,各单位应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范围为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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