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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2024-04-02 阅读次数: 2410

近日,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全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据介绍,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后,政策体系将更加完善。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方案》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即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一管理和使用。省级不再设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各市州不再设立储备金,每月各级财政部门将基金全部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经人社部门核定支出用款计划并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拨付至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各地将当月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实行全省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审核程序,严格预算执行约束,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运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拨付、基金监管等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充分发挥省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实现全链条、智慧化监管,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防范职务犯罪和欺诈骗保,守护好参保人员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方案》明确了各市(州)政府和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责任,各市(州)政府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各级人社部门牵头做好政策制定、沟通协调、基金监管、参保扩面、基金核算及财务管理、待遇发放等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基金预决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拨付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核定、征缴及征收入库等工作。建立了费率动态调整和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加强基金运行监测预警,在综合考虑甘肃生产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及基金征缴等预算绩效管理因素基础上,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有效均衡各地基金负担,提高基金共济和使用效率,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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