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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阅读次数: 252
近日,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引导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回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按照“自愿参加、试点先行、稳慎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通过自主申报和调查研究,确定全省29个县(市、区)的86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试点对象,其中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同江市、黑河市北安市、绥化市海伦市为省级工作重点推动地区,在全域范围内开展试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自2024年12月启动,到2027年12月结束,试点期限为3年。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等民主议事程序,在实施方案的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时间、补助标准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配套,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协调发展,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推动城乡居民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