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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阅读次数: 4499
近日从辽宁省政府了解到,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78项,其中取消68项,下放64项,调整管理方式46项,调整管理方式中包含转为内部事项28项、转为服务事项6项、其他调整方式12项。
此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内容较多,涉及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等多个部门,涵盖教育、医疗、税务、环保等多个领域。比如,取消煤炭建设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取消企业印制发票审批、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取消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初审、高校重点实验室初审、“2011协同创新中心”初审,取消环境监理机构准入和考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自学考试考籍转移管理、选拔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转为服务事项;扣押财物处理、没收保证金事项决定等实行属地化管理,明确由市、县公安机关行使等。
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取消和调整方便了群众办事创业。取消省级棚改回迁居民创业资金借款评估审批、职工异地生育核准、工伤职工转诊住院及旧伤复发治疗核准、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家庭病床和转诊转院备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急诊急救费用、异地安置人员费用审核报销等事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涉外婚姻登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等事项下放为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审批转为服务事项。
辽宁省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制定和公开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下放事项的承接过渡期,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