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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2015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7-16 阅读次数: 4827

 关于2014-2015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县(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将2014-2015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民生工程年终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今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目标任务为:城镇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不低于96%。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目标任务分解见附表1)。

  二、参保工作安排及工作步骤

  (一)参保时间

  市本级各区普通居民参保登记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在校学生参保登记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20日。逾期不予登记。

各县(市)参保登记时间按照新农合组织参保时间确定。

(二)缴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2014-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暂不做调整。市本级各区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1996年9月30日后出生)、A类低保人员和重症残疾人员以及五保户缴费标准为30元/人;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各县(市)按照新农合缴费标准执行。

  (三)市本级居民参保工作安排

  1、2014年6月24日起,各参保单位可到其主管的地税部门领取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收款收据。其中:省、部属单位到省地税直属局领取,市属、区属单位到所在区市地税分局领取。

  2、2014年7月1日至9月20日,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员做好参保登记工作,同时代收个人应缴金额并开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收款收据。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根据省金融社保卡发行工作的总体部署,另行布置。

  市社保经办机构赋予各社居委和村委会相应的业务操作权限,在市人社局信息管理平台中直接为续保人员登记和为新参保人员录入个人基本信息。

各学校可登陆合肥市人社局网站(www.ahhfld.gov.cn),通过“社保网上办事”管理系统为续保学生登记和为新参保学生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市属学校、以及中专、其他各类中职院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各区目标考核指标。

  3、2014年7月10日至9月20日,参保单位将代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入国库手续。

  4、鉴于全省将统一发行金融社会保障卡,今年新参保居民不再发放居民医保卡,新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可持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持户口簿)到定点医院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续保人员仍可持居民医保卡办理就医手续。

  5、为方便新生儿参保,按照“重心下移、抵近服务”的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新生儿参保工作下移到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对于本市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无法办理户口的新生儿、外国专家随行子女等特殊群体仍由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请各区抓紧安排培训和信息系统调试工作,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协调配合各区工作。

   6、鉴于我市各县(市)居民医保与新农合进行了整合,建立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由各县(市)卫生部门主管,执行新农合政策。请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局要加强协调,在组织新农合参保工作时做好城镇居民类别的标识,以及城镇居民参加新农合的参保数据和待遇享受情况的统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省、市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将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扎实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取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组织所属街道、社居委和村委会以及辖区内的各类学校的工作人员,进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业务的培训,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参保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积极帮助各参保单位做好参保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辖区内市属学校和其他各类中职院校,要积极主动上门服务,宣传国家医改政策和民生工程的重大意义,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

  (五)建立城镇居民扩面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自2014年7月5日至9月20日,各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于每周五上午12点前向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报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周报表》(见附表2,传真:63536486),同时报送居民医保工作的工作信息和典型事例。各区、开发区的报送情况纳入民生工程考核范围。

  各区、开发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人社局医保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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