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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提取、支持支付购房首付、贷款额度增加,公积金新政来了

2024-11-01 阅读次数: 321

近期,多个地区相继推出了多项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新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进行了调整,并计划取消提取方面的限制,这些变化都与我们打工人的生活紧密相连。

上海 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11月1日起执行

近期,上海接连发布两项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优化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

上海市《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

1、增加提取频次。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2、调整提取扣款规则。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支持按账户余额提取(提取完成后,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元)。
3、固定提取日期。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提取日期由“月末”固定为“25日”。

4、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提取频次、扣款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

该政策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中明确: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该政策于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

 浙江 杭州市调整公积金信贷政策

杭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通知》,该政策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13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65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

二、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三、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经认定为首套房,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政策。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或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贷款期限可按职工和配偶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

五、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为住宅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非住宅用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一定比例计算,上浮优惠仅享受一次且不可叠加使用:

1.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

2.职工家庭近一年内出售存量住房,“以旧换新”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

3.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

4.高层次人才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确定。

七、本通知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合同网签时间在2024年10月9日及以后的,按本通知执行;2024年10月9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按原有信贷政策执行。

成都 优化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为进一步助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市民安居宜居,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0月15日对现行提取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明确: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高贷款差异。多子女家庭、“以旧换新”购房最高贷款额度对应上浮20%。

二、支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人可将符合条件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阶段性支持购房提取代际互助

缴存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的,在规定时间内可提取本人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四、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由租转购

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办理过租房提取的缴存人,还可办理购房提取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近一年内租房提取金额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五、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缴存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深圳 公积金租房
“100%提取”政策延长至2025年

10月17日,为继续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阶段性政策将续期一年,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0月31日。

《通知》中明确:

1、在租房提取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内,缴存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100%提取住房公积金;

2、对于拥有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完成租赁合同备案,向深圳公积金中心提交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

3、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同样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的限制。

佛山 11月1日起,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

近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提取条件

如果想办理购房首付提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佛山市缴存职工在佛山市贷款购买一手商品住房,首套房、二套房均可。

二是购买的商品住房所属楼盘需已向公积金中心备案。至于备案情况,市民可以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职工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如两名及以上职工以同一套住房申请购房首付提取,在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的前提下,由职工协商分配各自提取额度。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500元整。

四、申请渠道

线上渠道主要是通过公积金官网的网上办事大厅以及“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办理;线下渠道主要包括公积金中心五区的业务大厅以及受委托银行的业务网点。

重庆 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80万元

10月14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一、提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

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参贷后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120万元提高到160万元。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三、放宽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政策

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政策,将已购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福州 首付比例降低

10月15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原首付款比例按照缴存人家庭购买的自住住房产权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以下)以及套数(首套或二套)执行差别化的政策,现政策规定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均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执行。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流动性宽松或正常时,即当上季度中有2个月个贷使用率<95%,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缴存人100万元、单缴存人60万元执行;

流动性紧张时,即当上季度中有2个月个贷使用率≥95%,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缴存人60万元,单缴存人40万元。

个贷使用率以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官方网站上发布调整公告为准。

当前,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流动性状态均为宽松或正常,因此,最高贷款额度执行双缴存人100万元、单缴存人60万元。对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房的刚性需求缴存人,不受流动性紧张状况限制,最高贷款额度统一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执行。

甘肃 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提取流程简化

近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优化调整。提取范围更广、提高提取频次、支持租房需求。《通知》中明确:

一、支持租房需求

增加新市民、青年人、新就业大学生、乡村振兴驻村人员面向市场租房提取支持政策,提高提取额度。 

新市民,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

青年人,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二、扩大提取范围

增加“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情形;将“出境定居”提取情形调整为“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将“可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提取频次

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频次由“三年内可以提取一次”调整为“三年内可提取,每年提取一次”;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频次由“两年内可以提取一次”调整为“三年内可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四、简化办理要件

在省资金中心备案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专家教师公寓提取,取消“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20%及以上的付款凭证”等要件。 

五、简化办理程序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万元及以下的(不含未结利息),缴存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作为提取申请人时,适用简化办理程序”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5万元及以下的(不含未结利息),缴存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作为提取申请人时,适用简化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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