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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出台深化就业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

    2024-12-20 阅读次数: 23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就业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聚焦制约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突出问题,提出五个方面16条改革措施,旨在通过深化就业领域综合改革,进一步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推动全区就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逐步形成就业机会更加充分、就业环境更加公平、就业结构更加优化、人岗匹配更加高效、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的局面。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促进协调联动。明确树牢就业优先导向,建立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就业影响评估机制,促进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协调联动;培育就业扩容提质新功能,挖掘拓展数字经济、低碳循环经济、银发经济、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就业新空间;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提出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双元制”等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到2027年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提高到35%左右;促进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畅通技能人才发展渠道,推动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双向比照认定,挖掘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新职业序列;加大技能强企支持力度,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60%以上的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

    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强调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深入挖掘就业岗位,建立就业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保障;拓宽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增收空间,构建京蒙、沿黄省区、西部省区、东北三省一区和盟市间“4+N”劳务协作联盟,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劳务”品牌;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救助;优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环境。

    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明确提高就业公共服务可及性,联合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打造“家门口”就业服务站、“15分钟”就业服务圈;推行数字赋能的就业公共服务模式,推广“大数据+铁脚板”就业服务模式,推进人社部门与教育、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党委领导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就业歧视救济机制和人力资源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评估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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